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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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之前]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实施前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的10%支付差价。
(经询问,得知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
[2005年11月1日之后]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的有关规定,差价按原购房款的20%支付。
[2012年9月1日之前]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9月1日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的30%支付。
(经询问,得知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于2012年9月1日发布。)
[2012年9月1日之后]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40%将支付差额。
标题: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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