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适用房支付差价标准和公布最高“补差价”原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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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
如果经济适用房没有获得全部产权,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
新标准已经生效,其适用范围是全市五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
过去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还提到,在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之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购买其他住房。
也就是说,在未获得经济适用房全部产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再购房,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也不会受到影响。
经济适用房的差别有四个标准
10%的差价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在《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政策实施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原购买价格的10%支付;
20%的差价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的有关规定,差价按原购买价格的20%支付;
30%的差价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9月1日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的30%支付;
40%的差异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的有关规定,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40%将支付差额。
附件:《关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支付标准的通知》原文
标题:郑州经济适用房支付差价标准和公布最高“补差价”原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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