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监管亟须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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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p2p非法集资风险监管面临四大挑战:一是监管要求低;第二,统计框架尚未建立;第三,风险缓解机制缺失;第四,长期监管缺乏协同性。必须彻底清理我国p2p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监管,定位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回报功能。在此基础上,应从四个方面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郭克岩郭作勇
P2p借贷平台和p2p金融管理平台以其门槛低、期限灵活、收益高的优势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随着电子西藏、昆明泛亚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在全社会深刻反思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风险特征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将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列为监管重点,使得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得到初步遏制。然而,目前对p2p平台非法集资的监管仍面临重大挑战。
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制度办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包括p2p平台、行业自律、信息披露、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这些“制度性措施”的最高层次只是部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很低。此外,当前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监管还面临以下困难。
首先,监管要求很低。就机构准入要求而言,虽然《机构办法》将p2p平台与金融机构监管进行了比较,但明确规定了p2p平台的注册制度,规定所有网上贷款机构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注册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注册。注册并不构成对组织的运营能力、合规水平和信用状况的认可和评估。该系统未能解决缺乏事前访问监督的问题。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则和约束力,对p2p平台的事后监管也形同虚设。
第二,统计框架尚未建立。在非现场方面,只有行业自律的简单机构数据统计,《制度办法》没有对资本和风险拨备等实质性监管指标做出相应要求,也没有规定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质量。
第三,风险缓解机制缺失。从微观角度来看,p2p平台向客户承诺显性或隐性收入,并根据协议负责支付客户的投资损失。然而,大多数p2p平台没有建立资金、拨备等损失吸收机制,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和补偿能力;从中间角度看,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滞后,行业规范约束力不强,行业内部实现风险自救的自律合作机制尚未构建;从宏观上看,缺乏应对平台风险的行政措施,没有风险处置制度和相关计划,无法促使问题平台有序退出市场。一旦平台风险爆发,如果没有风险防范和救援措施,损失很难挽回。同时,由于投资者数量庞大,交易数据巨大,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那些参与筹款的人最终希望政府能解决问题,并经常采取串联和聚集访问的方式来赢得关注。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投入大量人力调查案件和追悼会,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处理上访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量大,风险处置成本极高。
第四,长期监管缺乏协同性。《制度措施》明确了p2p平台由“三会”等职能监管部门监管,但行为监管和制度监管的责任界限不明确。不仅“三会”在p2p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监管功能上相互重叠,而且中央垂直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也难以确定权力边界。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存管和强制信息披露监管明显缺位,投融资信息严重不对称,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他律监管,迫切需要明确落实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完善的监管组织架构,从根本上解决“看似有人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问题。
改进想法
P2p平台在英国、美国等国家高度集中,其功能严格限于信息中介。我国的p2p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监管也必须清理干净,还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功能应该定位。在此基础上,应努力构建以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履行监管职责。很明显,p2p平台将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p2p平台准入监管标准,明确p2p平台事后监管标准的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拨备计提、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保护、信息披露、产品营销和危机处理安排。建立p2p平台的统计框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为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严厉打击以高回报为诱饵、以虚假宣传为掩护、以攫取资金为目的、以庞氏骗局为手段的p2p平台业务异化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第二,加强信息披露。首先,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促进信息披露。要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Aiji、净值、信息)金融协会和地方协会的作用,引导和督促p2p平台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客户披露重大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明确提示业务风险,保障客户知情权,进一步激活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促进形成“好钱赶坏钱”的市场环境,增强平台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通过加强统计监测促进信息披露。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标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网上贷款金融统计监控系统,实时更新平台统计监控信息,及时将信息披露虚假或不及时的平台纳入黑名单或预警名单,通过分析和预警实现各类风险问题的早期发现、早期判断和早期处置,实现信息披露外部压力向内部动力的转化。第三,加强同行监督,促进信息披露。根据《制度办法》,建立健全p2p平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明确将资金存管系统及其实施作为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引导银行严格执行资金存管的功能和服务标准,有效监控平台资金流动,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和侵占,发挥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独立监管作用。
第三,纠正虚假广告。从治本的角度看,要加快建立三大体系。一是金融商业广告的联合审查制度。p2p平台上的广告监管不能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由于其业务的财务属性,有必要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更高的要求。广告监管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建立金融广告发布预审制度,建立禁止发布金融广告的市场准入名单和负面名单。明确禁止融资广告对产品和业务做出虚假或不当的陈述,不得对未来收益做出保证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资本保全和无风险。二是建立举报虚假广告的奖励制度。借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等举报方式,建立举报违法虚假广告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鼓励群众及时发现风险线索,力争在初期采取控制措施,将风险问题控制在较小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实行举报人共享罚款制度,对举报违法虚假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三,虚假广告的问责制度。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真正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全部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行政责任中引入纠正性广告制度,以鼓励受害人对虚假广告发布者提起诉讼,促使发布者公开纠正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全面提高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第四,加强金融投资者教育。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必须系统规划和持续推进的。通过政府引导、机构宣传、媒体报道、学校教育、各方参与等机制,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夯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一方面,应加强风险教育,让投资者充分了解p2p等互联网平台的性质和功能,尤其是潜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意识。另一方面,要引导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使风险与回报成正比、卖方责任和买方自负等理念深入人心,自觉摒弃违背理性原则的投资方式和心理,审慎参与同业拆借等投资和金融服务。
(作者: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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