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益性捐赠 我国拟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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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最近已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法》第九条的内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去年3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对大规模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作出新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中超出法律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结转三年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不仅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和《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而且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和“以专门税收法规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标题:鼓励公益性捐赠 我国拟修改《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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