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毒胶囊 养颜还是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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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河南分网新闻大河网-河南法制报说排毒胶囊以强身健体、排毒养颜为目的,为什么会变成杀人的“索命丸”?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销售排毒胶囊死亡的案件,销售胶囊的李某因涉嫌过失死亡被批准逮捕,白某患病,暂时取保候审,等待两人是法律公正的判决。
事件
女性在服用投毒养颜胶囊后突然死亡
年初,住在郑州市的牛认识了李某、白某。 两个人经常在牛先生经营的日化店卖下毒养颜胶囊,但是因为价格很贵,所以牛先生一直没有购买。 年4月6日下午,两人再次来到牛先生开的店推荐排毒胶囊。 他主张,这个胶囊可以排除体内的毒素,治愈疾病。 白某更“以身相许”,说他以前有病。 服用这种胶囊后,全身疼痛明显减轻,精神倍增。 之后,两人取出气血检测仪这个仪器对牛先生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牛先生体内毒素过多,气血亏虚……身体虚弱,中年肥牛经不住诱惑,花500元买了胶囊试吃。 李先生、白先生说牛先生吃了空腹药,8小时内不能吃饭,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牛服用了这种胶囊,但不久后身体不适,出现呕吐、头晕、腹泻的症状,所以联系了白。 白先生告诉李先生后,告诉牛先生喝蜂蜜水,牛先生被白先生说后,过了一会儿受到打击,直到第二天中午被家人发现,嘴边冒出不明的黑色液体,死亡。
在随后的鉴定中,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了详细检查,从该胶囊中未直接检出有机磷、毒鼠强等常见毒物。 也就是说,在现有技术中,很少检测出该胶囊是什么成分,但小鼠的实验证实了小鼠服用该药品后的症状与受害者相似,从而证实了牛的死亡和服用该胶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核实,该排毒胶囊标识的厂家为天津某保健品有限企业,但经调查,该企业未被批准生产胶囊类产品,该企业所有批号均无该排毒胶囊标识的批号,且
销售者之一白某供认不知道该保健品的批文等相关情况,她只通过线上李某销售,自己服用时也出现呕吐、腹泻的现象,但只卖一粒药就有100元提成的“利诱”吗,和李某一起
意见有分歧
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早期保健品属于药品还是食品存在争议,许多保健品制造商的理想模式是在批准方面与“食品”的归属一致,在推广方面尽量接近“药品”的疗效。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所有“药健字”保健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一纸通告结束了这场争论。 因此,本案中两名嫌疑人主张的具有治病效果的排毒胶囊应该加入食品行列。 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牛某因服用白某和李某销售的这种排毒胶囊死亡,白某和李某是否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如果有责任的话,这个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白某和李某应当对牛某的死亡结果负责,这一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不是刑事责任。 理由是,两人出售的排毒胶囊致人死亡,具备社会危害性,但两人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目的,只是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不知道这个胶囊是否有毒有害,另外白某本人自己也服用了这个胶囊, 两人对其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销售的药品造成受害者死亡,该胶囊导致牛某死亡实属意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白某、李某两人应当承担过失死亡的刑事责任。 别说两个人主观上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就是基于“主观客观看待”的原理进行解体,两个人主观上有明显的过失。 二人知道所售“排毒胶囊”对身体有一定的副作用(长期呕吐、腹泻),对所售“药品”的来源,李氏作为白某的上线,无法合理解释,对其成分和具体疗效也有 白某只听李某单方面的话,不详细追究这个“排毒胶囊”的制造商、批号等相关情况,就轻率地出售了那个胶囊。 因此,两人为了谋取利益,在销售的“药品”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向其他人推广、销售,预计会有重伤、死亡的后果,也有意想不到的、一定的过失。
措辞
两个销售者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晓云认为,本案中李某、白某两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刑法规定的过失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未预见或未预见而轻信不致使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主观上,李某、白某嫌疑人的内心并未积极追求牛先生死亡这一结果。 这是因为两个人主观上可以排除故意伤人的故意。 但是,李氏在不明确该保健品来源、无法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为了快速下线获利,明知服用胶囊后会引起长期腹泻、呕吐,却夸大疗效,高价卖给受害者。 白姓嫌疑人不明真相服用后,虽然知道身体不适,但为了得到积分和高额加薪,与李姓嫌疑人合作进行了销售。
两人在没有相关专业信息的情况下,显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为了高额加薪而推广销售,主观上有明显的过失,服用者的死亡是无法预见的,但胶囊对服用者有一定的身体危害,是主观的 但是,两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被害人服用后,如果身体不适的电话求助两人,两人没有履行及时、比较有效的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要承担过失死亡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家属也可以追究两个贩卖者的民事责任
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检察官葛毅飞表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有规定。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本案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成立,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追究李某、白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布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健康食品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
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黄文明表示:“近年来,我国保健品领域发展迅速,据中国卫生协会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可统计保健食品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保健用品销售额超过800亿元,保健服务类可统计数据。 以上销售数字绝不是中国保健品市场潜力的顶点。
但是,顺应这一繁荣势头的是保健品市场的无序快速发展和管理混乱。
年10月25日,太极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召回“曲美”减肥胶囊。 “曲美”下架的原因是盐酸西布曲明,许多实验表明,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受试者严重的心血管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可复苏的心脏骤停、心血管死亡等。 报纸上也经常刊登将其他健康食品作为药品食用的悲剧事例。 老百姓对健康食品抱有疑问和恐慌,呼吁加强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共出台保健食品相关法规、规章128部。 但是,这些法规、规章总体上过于抽象,缺乏比较有效的联系,执行不理想,无法规范玉石混乱、浑浑噩噩的保健品领域。
专家表示,我国保健品领域规范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源头监管,保障产品质量。 制定领域标准,打击规范市场的虚假推广行为,完善保健品广告市场。 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有机统一,可以建立规范化的保健品市场体系。 (记者吴倩记者王建芳通讯员赵晓云董伟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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