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位老人去世,至少花了15万元用于葬礼。我真的不能等死
本篇文章2218字,读完约6分钟
[郑州花了15万儿孙哀叹“死不起”]3月20日,赵先生去世。在郑达第五附属医院的病房里,医院太平间的服务人员给这位老先生穿上寿衣,并提供“打包”服务,如烧香、烧纸、扎花圈、放鞭炮和“旧锅”。去了殡仪馆后,如果你想体面地下葬,骨灰盒和墓地坟墓的费用至少要15万英镑。
扩展阅读:
干部带头简化葬礼
201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办丧事,精简办丧事。还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设立殡葬服务机构,也不举行追悼会。举行告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单。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文章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文章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文章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4条
火葬应在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区进行;暂时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允许火葬和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5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通过骨灰存放和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置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火葬规划,并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的新建和改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安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6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8条
修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葬服务站和骨灰堂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公墓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村民设立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9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
农村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坟墓用地。
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10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修建坟墓:
(1)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堤和水源保护区附近;
(四)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深埋,不得擅自离开坟墓。
第11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的面积和使用寿命。按照计划允许埋葬或者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的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和改造旧的火化设备,防止环境污染。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财物。
殡葬管理
第13条
遗体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遗体运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确保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
(二)火化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14条
办理殡葬活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15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除农村地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在其他地方埋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
殡葬管理
第16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冻箱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17条
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丧葬用品。
惩罚
第18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19条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20条
火葬后的遗体埋在地下或者埋在农村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21条
处理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活动,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2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23条
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获取财物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规定
第24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标题:郑州一位老人去世,至少花了15万元用于葬礼。我真的不能等死
地址:http://www.jtylhs.cn/zzxw/3276.html
免责声明:郑州新闻网是全球互联网中文新闻资讯最重要的原创内容供应商之一,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郑州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