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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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近日,中国证监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法律制度的座谈会。除中国证监会、NPC、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外,相关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和行业代表出席了会议。由此可见,本次会议的高规格凸显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
会议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会议指出,要加强加快证券法、期货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补偿和救济的特殊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和保护。
从内容上看,这次会议提出的措施可谓非常全面。如果这些方面的工作能够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无疑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然而,尽管理想是满的,现实往往是瘦的。虽然多年来一直提出要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在a股市场并不少见。
例如,为了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的利益,上市公司往往引入高交付和高转移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护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的利益减少。为此,大股东已经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正在为此买单。本质上,这是一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此,现行的规章制度是鞭长莫及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每周五的例行记者会上报告的情况,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上的缺陷,即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也会陷入无法起诉的困境。
在现行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投资者只有在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才有维权渠道,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权利保护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显然,这远远不够。
笔者认为,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除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市场监管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
在实际案例中,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往往来自多方面,而且往往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维权的“一元化”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要他们的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其次,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机制。
即使是像上市公司那样的虚假陈述,投资者也有权利保护的渠道。但是,从以前的案例来看,其背后的弊端同样明显,主要表现在无法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因虚假陈述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无法实现“全覆盖”。由于各种原因,很少有投资者没有提起诉讼;第二,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完全弥补,投资者已经打赢了官司,但赔偿金额打折的现象更为普遍。
如果这两个“全覆盖”不能实现,实际上意味着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够。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的建立,意味着两个“全覆盖”要切实做到。
第三,应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会议提出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事实上,市场上有支持诉讼等先例。例如,CSI投资和服务中心经常进行证券支持诉讼。笔者认为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都不如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制度不仅是投资者维权的利器,也是严惩违法者的有力手段。这有利于大大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并大大震慑那些在市场中铤而走险的人。
最后,强烈建议尽快制定和出台《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中国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例如,消费者有消费者保护法。目前,在中国开立账户的证券投资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涉及数亿人。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出台《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像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已经制定了许多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1970年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我们应该及时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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