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法完善回购 有助稳定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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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相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9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稿。
“在当前市场相对低迷的时期,这将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市场回归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卞祖咏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
现行法规并不完善
公司回购热情不高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员工持股计划等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了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而进行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并建立了库藏股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回购有三个功能。一是取消股份回购后,可以减少股权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其次,它可以将账面上的多余现金返还给投资者,并降低自由现金过度投资的代理成本。第三,在作为库藏股保留后,可用于在未来有资本需求时出售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权激励计划。”四川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陈力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指出。
近年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频率大幅上升,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特别是今年,截至9月5日,478家公司实施了642次回购,回购金额为236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5倍,是去年全年的2.6倍。此外,仍有219家公司已发行股票,但尚未回购。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它还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股份回购处理。
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案件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库藏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高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公司法》中股份回购的规定。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中使用的情形、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以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情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权转换权证、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第三,建立库藏股制度,明确因特定情况回购的公司股份可以以存货形式持有。
"这次修订也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建立一个更加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卞认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建立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人员的稳定和管理层的责任感。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提高敌意收购的成本
除了增强市场信心,修订草案的修订内容也将有助于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卞认为,此次修订完成后,意味着上市公司有了新的工具来避免恶性收购,这有利于公司的顺利运营。
“此前有关万科股权的争议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荡。如果可以回购,上市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可以通过回购增加对方的收购成本,同时增加自己的筹码,以避免“野蛮人”的敌意收购所带来的变化。”卞祖咏举了一个例子。
卞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增加股份回购,首先可以更有效地维持上市公司的股价,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过度波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其次,它还能更大程度地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增加他们在企业经营中的话语权,使公司股价与企业绩效之间产生积极的互动,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上市公司也可以利用这一工具来实现不同股东的利益,这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总体而言,陈力认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改善公司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a股市场稳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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